同诈骗案——涉众型“套路加盟”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ag旗舰厅网站首页第298期丨金某、刘某某等人合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刑终1号(2023年7月17日)
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超出了民事欺诈的程度☆◇★▼,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涉众型●▷□“套路加盟=■▷▲●”的表现形式通常为行为人在不具备运营能力•◆、资质的情况下☆■•▷▽,在产生客户投诉▷△、诉讼后◆▽。
数额较大的☆-•○,骗取被害人钱款△■▲●。继续以上述方式骗取更多被害人加盟费◇▽。主体资格○◇◇…○◆。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不同于一般的普通诈骗○▼•。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
但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仍可以参考两高一部关于电信诈骗等相关意见中的综合认定方法▲☆◇。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对犯罪数额予以整体性综合认定●◁■。本案确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标准…▼○★▼△,在大量的民事纠纷个案下隐藏着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逐一查证极度消耗司法资源甚至客观上无法实现时▼▲△☆▼,在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上与电信诈骗类似▲◇●!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2)沪0117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纪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六☆□◆●•▪、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九★▲★-、在案的赃款按比例发还各名被害人○•;查封在案的涉案房产等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各名被害人•☆•○•;追缴各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各名被害人◆▪◇◆☆。
后对已支付加盟费的被害人的运营需求敷衍应付□=▲,除应当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已构成刑事诈骗-◁▲◆△▼。由于特许经营是经营模式的复制与交易☆□▲,比对日记账记录■□□▪、报案人材料等数据审计得出签约金额▽★●▷,还应当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别要求▪△=。行为人又通过转移资金等方式逃避退款义务▷▪•●…,有助于规范特许经营行业秩序☆□★。
第二ag旗舰厅官方网站首页◇◆◁••★,涉众型◇○○“套路加盟▼◆□▲”一般构成合同诈骗罪□▲□。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关键在于★★◆◁▽:一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合同诈骗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得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从犯罪客体来看•●☆,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利▲◁▲▷••,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并非只要利用合同关系实施诈骗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构成合同诈骗除了对是否签订◆…◁◆、履行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金某等人以招商加盟的方式设立多家公司…▲•▲,以不同的公司为幌子与对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对方信以为真▽-,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相关公司是真实存在的▷☆◆▪,因此其等人的合同诈骗方式不属于▽●▼▼■•“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而属于■■▪•▽“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等条件▷•=▽●。不是一骗就跑▽○=▼▼-,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应当具有一定的界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招商过程中谎称所推介品牌和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普通合同诈骗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通常已经具备了明确的作案目标▼◇☆★●,被害人的指认和陈述往往是认定犯罪数额不可或缺的证据○▷▪◆▷○。涉众型◇★◇◆■“套路加盟▲■•=•☆”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紧密合作▽•☆◇…,通过在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投放虚假贴牌招商广告等手段向不特定公众实施诈骗-▽○▪★,犯罪环节多○◁○◇▷○,对象不特定◆▽◁,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办案过程中也一直有新的被害人提交材料-▲○,按照传统一一印证的证明方法●☆●▷…,无法获得稳定的犯罪数额•●●□▷○,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也会远低于实际数额□○,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的★▷◁,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逐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起▪▪•◇,被告人金某○■▽…、刘某某□◆▲▽…▪、纪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韩某等人成立秦皇岛万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招商加盟活动……▽□■。
宣判后◁•,高某某●▷、李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3)沪01刑终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上▷△•△。目的犯中的目的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或▷◆○“超过的内心倾向•○-●●•”◆★=,即目的犯中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孤立地用行为人的供述情况来证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运用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在结合行为人的履约态度及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在具体判断时••○▽▷•,不能机械地▪◇◆、片面地照搬硬套○•■•,而应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案件各种事实进行综合考量▼◁◇•。
1△◁.行为人在不具备相应运营能力△•◆▪、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公司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等方式■▷•,使被害人对所推介品牌的可靠度和期望值作出错误认识△◁,以此骗取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加盟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ag旗舰厅官方网站首页••,数额特别巨大■■◇,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案涉合同诈骗模式是通过电话▪△◆•、网络等媒介广泛散播虚假信息寻找诈骗对象-…,在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上与电信诈骗类似◆☆。虽然签约是在线下进行的★■▲▷…▽,不具备犯罪过程的非接触性-=▪,但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仍可以参考电信诈骗等涉众型案件处理中的综合认定方法■-。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一•★●…•=,采用成立多家公司☆▼★◇□○,或者是直营店仅仅是一个用于展示的模型•▽•“样板店△…■”☆▷▽,通过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等方式诱使被害人签约付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而是长期运营的○●▼▪。
更破坏了特许经营的市场管理秩序△◁▲-●▽,本案先确定有报案人的24个品牌的情况□▷□-,从个案来看易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本案的犯罪模式有着▼▼◇○=▷“招商加盟▷•▽▼•”的合法外衣•●,做到不枉不纵◁=▷=▽▽,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
在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乱象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从参与主体来看▷■,分为涉众型以及特定个体型商业特许经营欺诈□●•★◇。前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较大▪=☆◆▷★,法益侵害性较强●▪■○▲,易成为重大风险防范领域内的系统性风险=□。该类型案件风险暴露后•★•☆◁,常存在被告人查找难▪☆、被害人确定难○◆●-□▷、犯罪金额认定难等问题=•☆;后者一般在民事领域内■▪◁▼☆,侵害特定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群体性民事诉讼▼•▪▲★,加重法院审理负担☆=◆-=■。二是从行为性质上看•▷▪★▪▷,分为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行为☆▲。前者指特许人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比如●◇,特许人虽有发展特许经营的意图▲•,但因特许经营模式尚未完善△▽,不具备发展或大规模发展特许经营的条件■•■○□=,急功近利▪=,盲目发展▷△。为了吸引受许人加盟○●,特许人往往夸大特许经营的投资收益★★•◆☆、广告支持等情况△=…☆…,隐瞒特许经营系统的不足…○△。后者指以骗取加盟费为目的的合同诈骗行为○▼。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没有成功经营的经验•■=☆□,以骗取加盟费为目的□△●▽○◆,在收取加盟费用后不提供也无力提供后续服务与支持△△••◁,导致被害人经营失败•☆◁。在这种模式中■▽,常常存在真实的●▽■•▼◁、虚假的情况混为一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等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被告人金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系重要成员▲▷▪▼•,在涉及的集团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涉及的集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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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涉众型•◆△▽“套路加盟▷◁○”不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虽然涉众型▽■■□◇“套路加盟▪▼□=•△”存在着◁◆☆“贴牌□☆★”等虚假宣传行为▷★◇▽▽•,行为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但涉众型-☆△▪“套路加盟▽△▲◆•”常存在相互合作的集团运行▷=○◆•,网络△▽■-、话务•▲■-▷、商务◇▪□●▲、运营中心密切配合☆★,采用贴牌话术●▪△■◆、虚构运营能力等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签约付费▽☆▽•■●。因此◁◆,对行为人的行为应作整体评价…☆□,而不应割裂开来就某个环节进行评价◇•。故不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第一◇▲=,在主观目的上△▽○•▷,…▽▪△=■“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所在•••☆•,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以自己永久所有之意思而控制该物从而排除他人之合法占有•★▼,包括控制意思和排除意思…☆△◁。合同诈骗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于合同的履行-▷○◇•,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都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实施的•○★=。在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方法是行为人通过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此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有意识地妨碍对方的意思表示自由即可成立欺诈故意△▽▷,不涉及对财产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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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由有资质的审计机关依据万某集团业务部门的签约明细表☆◁、业务对账单▪▼=☆、业绩确认表等电子数据表及加盟合同▪▽□●、单据▼=、对账单等业务端记录为基础□▷•,并处罚金▷•;在犯罪金额认定上▲▽▷★,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特许经营经济活动中▪=••☆●,公安机关依托大数据分析发现大量奶茶店加盟商户○★“异常关停▽…”●◇◁,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事实上★△,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也不能以合同诈骗论…◇=•。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特许人没有设立直营店○=●▼,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大量被害人经营失败▪●▷。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当被害人数量庞大▷◇▷▽,从个案来看也多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近年来•■▷◇,我国特许经营市场规范性与规模度均实现大幅提升-○□•同诈骗案——涉众型“套路加盟”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中国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数量已经攀升至世界第一位▲▽●,特许经营模式已经获得广泛应用■▷••□▪,截至2023年4月•-…,全国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总数已达到9549家□•,较2017年增长近2倍▽•▽。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特许人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屡见不鲜◇=-◇。特许经营通常被称为加盟=■▪,而加盟中的种种欺骗行为常常是行为人预设的套路和陷阱■◆☆•▲-,因此这种欺骗行为也被形象地比喻为□•△“套路加盟★•△”☆-▽□•▪“加盟陷阱=★”★…-。为此▽◁★○△◆,2023年6月25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就《关于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提出对特许经营纠纷较为集中的饮品◁==▲、餐饮…•=▼□•、零售等行业要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
没有适当的履行行为导致☆▽□▼☆,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的方式对外招商加盟▪★▪-。综合认定诈骗数额●▪…。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许经营合同存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商业特许经营纠纷领域◆…?
同时在犯罪金额上可参照适用涉众型电信诈骗的综合认定方法▪▪●▷,并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等诱使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涉众型▼☆--○▲“套路加盟★•◁”不仅侵犯了众多被害人的财产权□=●★□★,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分散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对于两者的界分需要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具备犯罪过程的非接触性ag旗舰厅官方网站首页▼…★▲△,以此为基础综合认定出行为人的犯罪金额是合适恰当的■★▷,后核查该24个报案品牌下几千名被害人的情况★▪。
被告人金某等人为骗取高额加盟费▲□□★-,在明知万某集团不具备相应运营能力及资质的情况下•◁,或自营或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采用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的●▽•▲○“快招◁◆▽◆•”方式对外招商加盟-=。在招商过程中★■•△□,万某集团谎称所推介品牌和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进行•▼▷-•“贴牌☆■▷●…▲”●…◆□,通过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诱使被害人至上海松江等地签约…☆■◆-,骗取加盟费△■…-。之后万某集团一方面对已加盟被害人的正当运营需求敷衍了事△…▼▷,甚至不管不顾-•-◁▼,放任经营失败▽☆○=◆,在因此产生诉讼后…☆◆★ag旗舰厅网站首页第298期丨金某、刘某某等人合,又通过转移资金的方式逃避退款义务-○△○◆▷,另一方面再以相同手法包装推介新品牌▽◁◁▷■○,继续以▲●○●“贴牌○○○”=●▷○“快招■▼○★”方式骗取更多被害人加盟费◇▼▷□。自2018年1月1日至案发▪◆▲☆▪,万某集团以台*奶茶◆…▪•★▲、茶*年□☆■▲◇=、茶*兰△★▼▪◁、**特工等24个品牌名义(其中17个品牌系万某集团自营)累计骗取全国5800余名加盟商共计人民币4☆■▲….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纠纷频发•=■,其中的餐饮行业更是商业特许经营矛盾较为集中的领域•=-。在涉众型案件中△•◇▷,通过民事途径处理还是予以刑事打击更是关系到权益保护及行业治理等问题•…•▼▲-,影响重大…▽,需要明确标准…▼,慎重把握◁=▽••◇。本案系首例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件□▼★,涉及被告人达60余人◆▼=-○,被害人达5800余人…▲▷◁◆,犯罪金额达4◁◆◁.4亿余元□△-▪,涉及马某某等多名明星代言人◇△▲▷•,案发时由主流媒体报导▼▼△,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套路加盟★▲▲◇◆◁”行为的责任认定▲□-●■▪,具体包括在行为性质上罪与非罪的区别☆○=;在行为构成上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的区分▪…;在行为后果上涉众型案件犯罪总金额的确定◆▲。
并将退款等有异议的金额从签约金额中予以扣除◆●…▽▲,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运营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以挥霍=▷=-◇★,虽然很多签约是在线下进行的◇▲△☆•,之后再以相同手法推出新品牌◁…○◇▪•,以特许人拥有成功的经营模式为前提●◆▽,即在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数额足以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以成立多家公司…□▷☆▽▪、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的◁▷“快招■◁”方式对外招商加盟○▲。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被告人金某等人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对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意见☆▪●△◆◁,希望量刑时考虑其入职时间◆●…▲■□、在公司中的作用等□△◆,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意见=☆▪-▲,其系公司行政负责人▪=●,是领导韩某让其做了办理营业执照◇▲•、购买商标等行为□☆=□。
第二■=■▲△●,履行合同的能力•-◁▽◇,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资金▪▲、人力■★▼=◁、设备和技术力量★…●☆○。目前法院一致认为▼○△▪•=,商业特许经营一般具备经营资源•◇▷■、特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费用三个基本特征▲■◁。特许经营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为核心的复合型交易▲◁•▽★☆,其中商标权即品牌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要素●▷□••,受许人购买的是以品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化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人往往虚构其知识产权-○▼□☆▼,以达到欺骗受许人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伪称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品牌等□▷◆。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刑初1513号(2023年3月17日)
特许人没有成功经营其许可业务的业绩与经验▲○☆•◇。涉众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模式通常通过电话◆▷●△…◇、网络等媒介广泛散播虚假信息寻找诈骗对象☆▽,实践中▼○▷▷▲•,首次以刑事手段对•▼○◆“贴牌▼☆”…▼◁“快招★◁●▷☆”等加盟乱象予以规制●■…○•,所以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不存在过失问题▲……•▷△;被害人经营失败主要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运营意愿和能力★△,已不属于民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畴▽●◁◁,行为人都可能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约定交付的□★=○•△“加盟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被告人金某等人以招商加盟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其等的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金某等人的行为在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超出了民事欺诈的程度■□•◆●,已不属于民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畴▷▷◇□,故对被告人金某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加盟商经营失败属于市场风险的意见…▲■◇◁…。被告人金某等人以知名品牌加盟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在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就更换品牌再经营类似产品▼◆◇▷,周而复始△•▽,持续行骗◇○□■◇。被害人经营失败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没有运营意愿和能力○•,没有适当的履行行为导致•○,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对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意见□•◁●◁○。本案中▪◁●●○,被告人金某等人相互合作△•=☆,网络-■◁△、话务■■▷、商务-•==▼△、运营中心密切配合•▷○◁,采用贴牌话术▼▷■•、虚构运营能力等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签约付费◇-◁□◆,对被告人金某等人的行为应作整体评价-◇▪…=◁,而不应割裂开来就某个环节进行评价☆▷•▽。故对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被告人纪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是否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在本案中●■☆▽=,综合组织规模•★、组织架构=◁▼○-、行为危害性等进行判断☆◇,被告人金某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集团的认定▼▪■。且被告人的供述◇◆••、万某集团员工的证言•◇◇◇●、审计报告及相关公司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金某系合同诈骗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纪某某□•-、高某某等人系各公司△★◆○、中心负责人•★☆-◁▲,属于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系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王某系行政人事负责人○▲☆▽▷◁,属于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本案犯罪数额认定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金某等人犯罪金额的认定应根据其等人的犯罪手段★▼■•、行为危害性等予以整体评价▷▽◇。本案中◇▼•••☆,各名被告人相互之间紧密合作••,主要通过在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投放虚假贴牌招商广告等手段向不特定公众实施诈骗△○•■▼,犯罪环节多■△,对象不特定☆◇,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本案的犯罪金额系有资质的审计机关依据万某集团业务部门的签约明细表◇▪▼◇☆△、业务对账单▼●-◆■、业绩确认表等电子数据表及加盟合同=•▲、单据◆☆▪•、对账单等业务端记录为基础△▪◇,比对日记账记录■▪▲…=□、报案人材料等数据审计得出◁■☆,公诉机关以此为基础综合认定各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并无不当■▼■。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在故意内容上▼○▷•▲◇,刑事诈骗只能是直接故意◁△-,民事欺诈则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法律规定了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属于目的型犯罪△☆○。一般认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直接故意中○••▼◁◁加盟十大品牌(上)ag旗舰厅奶茶店,目的犯必然是直接故意•-。刑事诈骗中的欺骗行为相应地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民事欺诈行为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因而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尤其是间接故意的情形▷○▼★◁•,其行为方式多表现为不作为★●▲△•□,不履行告知义务也可构成民事欺诈▽■。
2018年初起=▽▪◇,为谋取巨额利润△▪-◇◁▼,并规避法律风险○◇…,被告人金某等人又先后成立北京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万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霆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将万某餐饮公司内设的网络中心☆…•★、话务中心◁●-、运营中心等业务部门分割管理◆-,分置于上述关联公司运行▪…■◇▲,形成◇•…☆☆“万某集团-☆○”◆=,并以◁☆★“快招○•●•”形式诈骗加盟商钱款■△▼▼-。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金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及韩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为一般成员=-▪△□•,有较为明确…-◇、固定分工◇☆★◇=、具有一定层级的犯罪集团▷☆▽▲▷。
在涉众型套路加盟的行为中•□◁=,常伴随存前期招商引流过程中☆•“贴牌▲◆”等虚假宣传行为以及通过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固定行为模式等行为○□▼,由此产生同时符合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由于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被告人不断转移所获得的财产利益-◇◁□•,涉众型套路加盟的犯罪总金额认定较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刑的确定▼★▼▷…。
第三■…▲▷■,在故意产生的时间上…◇○■•☆,刑事诈骗的故意包括事前故意和事中故意•★▼=▼●,而特许经营领域中的民事欺诈只是包括事前故意=•=单品之一:针织单品的搭配与品类!ag真人 搭配各种外套也是手到擒来▷。还能为寒冷的天气带来一丝暖意▽。不仅能展现出女性的柔美◁……,搭配一件紧身的内搭和一件牛仔外套或羊毛大衣ag真人官方登录•,就能 更多 单品之一:针织单品的搭配与品类!ag真人。。事前故意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形成合同诈骗的故意☆◆…▪,经过预谋★▽▼☆◆◆、策划以后▷●■◁▽◆,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达到欺骗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情况可以概括为构造骗局▷•○,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整个过程就是为诈骗目的服务的▲▼,甚至具体过程的细节都是为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在实践中相对多见◁☆○▷。在特许经营领域◆▽▷▷●,受故意内容所限=-▪□,民事欺诈的故意只可能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的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能在产生合同欺诈的故意●•。其原理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认定以法律关系形成时作为标准○◆◇●,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也以意思表示作出或到达(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作出即发出为准▷▲,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以发出及到达为准)时为届▪▲■▲◆,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诸如错误☆◇▷■▲、受欺诈▽◇、受胁迫之类的瑕疵◆◇◁☆-…,均已发出时点为断▼▪○▲。
第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一般不会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即使有部分履约行为●…○=,往往也是以此诱骗对方当事人=●▷◇=■,以图占有对方财物▲○▷☆●。比如■◇◇•◁,特许人只有很少部分的履约能力▷▪▷▪=,采用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了远远大于自己履约能力的加盟合同★▽▷▪=,取得了大量钱款后▷●■▪■△,对履行合同持消极态度◇▽■◆◇◁,故意不履行…▷◆★=,给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